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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本監行政大樓1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本監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磚瓦瓷類、金屬製品類、型鋼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材料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文件:【本款所列文件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1)押標金票據或匯款單據影本(以現金繳納者應附本所開立之臨時收據;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者或匯款繳納者,請列印相關繳款憑證附於標封內)。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4)投標標價清單(含標單總表、標單詳細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資源統計表免附)(各表金額於決標後按預算比例調整)。
(5)電子領標憑證。
(二)其他文件:【本款所列文件未檢附者,經審標委員現場確認後仍得判定為合格標,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檢送該等文件予機關備查】
(1)廠商基本資格文件及其他應附具文件審查表(本表僅做為機關審標參考,廠商投標仍請依本條規定自行檢視所需文件)。
(2)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3)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該文件,代理人出席者應於開標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代理授權書)。
(4)身分揭露表(事前揭露)(非本表所稱關係人者免附)。
(5)切結書1。
(三)領取招標文件:
(1)領取時間、地點:於截止收件前至本所總務科【地址: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洽本案招標承辦人:李致平(電話089)581014轉103)領取。
(2)郵購招標文件: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並詳填回郵地址、收受廠商名稱、收件人及其連絡電話等,以郵遞寄達本所總務科承辦人收;郵購封面請註明領取招標文件字樣及招標案號、標案名稱。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政府電子採購網網頁,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投標案各項文件。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廠商須將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具於標封內。(該明細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糸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四)本採購案標價清單總標價與廠商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總標價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五)廠商填寫標價清單各單項合計總價無訛,但總標價大寫金額較各分項總價合計金額為低時,得標廠商應自行調整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只能調低不得調高),使各項價格合計總額與總標價大寫金額相符。
(六)廠商匯款帳號如與公司名稱不同(例如匯款帳號附加負責人姓名者),投標文件及計價領款均應加蓋與匯款帳號相同之印章。
(七)為確保廠商權益,請於投標前詳閱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
(八)廠商申請現勘時間:機關上班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4時00分至16時30分,請廠商於預定現勘日前一日預先通知機關承辦人員,以利安排及配合現勘作業。 (聯絡電話:089-581014#103李先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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