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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懷德街100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懷德街100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全案應於111年12月31日全部驗收完成(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得以下列2種方式之一參與本案之投標:
(1)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
(2)「土木或結構或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登記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或電機技術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皆應與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二)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或土木工程之專案管理或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3,4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之預算8,607萬4,061元。前述契約採計機關實績者,需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於9月11日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內容修正,詳招標文件修正一覽表0911。
2.檢附疑義異議事項說明表共4份。
3.截止投標時間改為9月25日下午17時止。
4.開標時間改為9月26日上午10時。
本案於9月18日第2次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內容修正,詳招標文件修正一覽表0918。
2.本次更正仍原定開標時間進行開標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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