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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8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需具備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製造、經銷、代理或
供應等之相關行業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從事與本採購標的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
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登
記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
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
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徴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須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一)投標文件請確實填寫投標日期,勿填寫開標日期。
(二)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三)有關評分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詳閱本案評審須知及評審評分表等招標文件。
(四)資格文件審查結果合格之投標廠商進入評審程序,評審程序依本案評審須知評定廠商優
勝序位,並依序取得議價權。
(五)如與第一順位廠商議價不成,則通知第二順位應徵廠商辦理議價手續,前三名皆不能與
本監完成議價,則由業務單位重新辦理招標作業。
(六)完成議價程序之廠商所提供的計畫書由本監留存1份備查,於廠商交貨時比對驗收。
(七)未得標廠商計畫書,正本由機關留存,副本由廠商領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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