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NY1120601 已決標公告

112年度行慎樓3樓檔案室B樓板荷重結構補強工程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樺奇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400,000
原始預算
$ 4,580,000
底價金額
$ 4,330,000
決標折數
78.5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機關代碼 A.11.2.9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余富敏
聯絡電話 (06)2134322#213
機關代碼 A.11.2.9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機關地址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聯絡人 余富敏
聯絡電話 (06)2134322#213
傳真號碼 (06)2136165
電子郵件信箱 fuminyu@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30 17:00
開標時間 112/07/03 14:30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行慎樓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旭昇樓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並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開工,復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112年11月15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01) 依法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02) 過去3年內(2020年起算)曾經承攬過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之單一公共工程(承攬金額不以累積計算,投標時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契約影本或決標公告等可證明之相關文件供審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 廠商資格: (01) 依法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02) 過去3年內(2020年起算)曾經承攬過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之單一公共工程(承攬金額不以累積計算,投標時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契約影本或決標公告等可證明之相關文件供審查)。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0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甲、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乙、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及營造業登記證均影本。 (0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0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0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蓋用公司大小章。 (05)投標廠商切結書。 (06)委託代理授權書 (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07)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 (08)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01)實地勘查: 甲.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建議進行實地勘查,瞭解環境特性及施工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乙.本案開放勘查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上班期間,請與招標機關聯絡人(06-2134322分機213余小姐)約定現場勘查時間。 (02)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 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0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04)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05)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1.2.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余富敏
聯絡電話
(06)2134322#213
機關代碼
A.11.2.9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機關地址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聯絡人
余富敏
聯絡電話
(06)2134322#213
傳真號碼
(06)2136165
電子郵件信箱
fuminyu@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30 17:00
開標時間
112/07/03 14:30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行慎樓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旭昇樓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並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開工,復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112年11月15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01) 依法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02) 過去3年內(2020年起算)曾經承攬過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之單一公共工程(承攬金額不以累積計算,投標時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契約影本或決標公告等可證明之相關文件供審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 廠商資格: (01) 依法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02) 過去3年內(2020年起算)曾經承攬過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之單一公共工程(承攬金額不以累積計算,投標時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契約影本或決標公告等可證明之相關文件供審查)。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0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甲、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乙、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及營造業登記證均影本。 (0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0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0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蓋用公司大小章。 (05)投標廠商切結書。 (06)委託代理授權書 (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07)投標標價清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 (08)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01)實地勘查: 甲.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建議進行實地勘查,瞭解環境特性及施工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乙.本案開放勘查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上班期間,請與招標機關聯絡人(06-2134322分機213余小姐)約定現場勘查時間。 (02)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 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0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04)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05)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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