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ys1001@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限內,機關保留增加「清潔、打蠟」面積、「蓄水池、水塔」清洗次數之權利及契約屆滿年度換約招標作業依機關之需要,按原決標單價及契約所列條件提供服務,最長不超過2個月之增購權利。
(二)增購部分之單價及費用計算方式,依得標廠商之「標價清單」辦理。
(三)擬增購之勞務費用:新台幣10萬元以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開標地點
招標機關二樓會議室(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125巷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住宅及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等可承攬本案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者。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6.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 免附於標封內)。
7.切結書(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8.投標標價清單。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