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y1101129 已決標公告

111年度文書處理勞務承攬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003,271
原始預算
$ 9,493,638
底價金額
$ 9,036,258
決標折數
99.6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機關代碼 A.11.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安麒
聯絡電話 (04)7269435#208
機關代碼 A.11.2.7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4樓
聯絡人 張安麒
聯絡電話 (04)7269435#208
傳真號碼 (04)7269460
電子郵件信箱 ch600180@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493,638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後續擴充1人,金額98萬78元、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二) 依原契約條款內容及契約價金增加採購並核算付款。 (三) 本項增購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1/30 12:00
開標時間 110/11/30 15:00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3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01月01日至同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2.保險金額: 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1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500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900萬元。 3.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雇主意外責任險:5,000元。 4.保險期間:派駐人員自派駐本機關零時起至111年12月31日24時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5.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應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機關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6.其他: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請加計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1/30 12: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1.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安麒
聯絡電話
(04)7269435#208
機關代碼
A.11.2.7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4樓
聯絡人
張安麒
聯絡電話
(04)7269435#208
傳真號碼
(04)7269460
電子郵件信箱
ch600180@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493,638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後續擴充1人,金額98萬78元、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二) 依原契約條款內容及契約價金增加採購並核算付款。 (三) 本項增購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1/30 12:00
開標時間
110/11/30 15:00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3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01月01日至同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2.保險金額: 雇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100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500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900萬元。 3.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雇主意外責任險:5,000元。 4.保險期間:派駐人員自派駐本機關零時起至111年12月31日24時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5.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應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機關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6.其他: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請加計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1/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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