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3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巷16號
電子郵件信箱
juhnny@mail.moj.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巷16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巷16號(大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巷16號(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具備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乙種旅行業以上)。
(三)當年度旅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四)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須於106年4月25日09時00分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 件地點: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巷16號(秘書室)。
二、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 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本案位於原住民地區,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權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之修正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2階段決標程序。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秘書室)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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