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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民權路220號10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民權路220號1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營與本採購案有關,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且營業項目應列有「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廠商,並附具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風險、利潤、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並加計5%稅捐後為契約總價。
(二)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三)未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或未依標價清單填寫報價者,本分署得逕認為不合格標。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中之投標標價與標價清單中之廠商報價金額不同時,以標價清單中廠商報價金額為準。另標價清單中廠商報價之金額如加總錯誤,以實際金額為準。
(五)開標時,投標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開標後,資格不符之廠商,應即離開開標現場。
(六)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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