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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限內,機關因業務需要,徵得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派駐勞工不逾1名,後續擴充金額不逾55萬元。
(二)履約期滿後,機關因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按實際增購數量給付,最長不逾 1 個月,後續擴充金額不逾70萬元。
(三)上開後續擴充條件,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86號16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86號10樓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件、⾮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
理設⽴登記之證明⽂件、⼯廠登記證明⽂件、許可登記證明⽂件、執業執照、
開業證明、⽴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
設⽴之證明⽂件(經濟部98 年4 ⽉2 ⽇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公告,⾃
98 年4 ⽉13 ⽇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使⽤,請廠商切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
作為證明⽂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
⼀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
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
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
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