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10001 已決標公告

108年度執行業務委外勞務承攬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帝潔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523,029
原始預算
$ 10,602,925
底價金額
$ 10,602,000
決標折數
99.2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機關代碼 A.11.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秋香
聯絡電話 (03)3579573#405
機關代碼 A.11.2.4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秘書室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聯絡人 劉秋香
聯絡電話 (03)3579573#405
傳真號碼 (03)3579707
電子郵件信箱 julia9607@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新臺幣10,602,925元。於契約有效期內,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辦理增購,增購金額於新臺幣90萬元以內或增購期間為1個月,本採購擴充條件如應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金額為原則,並按實際增購數量給付,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2/04 09:00
開標時間 107/12/04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108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招標須知第46條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 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否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說明、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 (三)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必須用印,否則即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者,以文字為準,如均為大寫金額或均非大寫金額致無法確定其原意者,以金額低者為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2/04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1.2.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秋香
聯絡電話
(03)3579573#405
機關代碼
A.11.2.4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秘書室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聯絡人
劉秋香
聯絡電話
(03)3579573#405
傳真號碼
(03)3579707
電子郵件信箱
julia9607@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新臺幣10,602,925元。於契約有效期內,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辦理增購,增購金額於新臺幣90萬元以內或增購期間為1個月,本採購擴充條件如應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金額為原則,並按實際增購數量給付,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2/04 09:00
開標時間
107/12/04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108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招標須知第46條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 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否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說明、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 (三)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必須用印,否則即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者,以文字為準,如均為大寫金額或均非大寫金額致無法確定其原意者,以金額低者為準。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2/0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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