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uhua@mail.moj.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限內,得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增加派駐文書處理勞工不逾2 名,期間不逾12 個月,後續擴充金額102萬2,591元為上限。2、履約期滿後,機關因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徵得廠商同意後,擬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1個月,後續擴充金額104萬4,557元為上限。上開後續擴充條件,經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秘書室收發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3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做為廠商違反契約約定或無法履行契約所產生之相關賠償之充抵。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秘書室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僅需就『管理費及利潤』項目(包括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及其他員工福利支出、超出職業災害保險支援服務業費率0.25%部分之費用及雇主意外責任險費用等)報價,『營業稅』項目由廠商依實際負擔額度比例自行填寫(廠商免納營業稅者應填為0,誤填稅額者,不予給付);機關亦僅就『管理費及利潤』項目訂定底價。決標後,上開『機關預列費用』項目金額與廠商報價之『管理費及利潤』項目金額,加計『營業稅』項目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投標標價清單』【註:派駐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