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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金額上限為45萬元,擴充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依實際需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秘書室)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1樓拍賣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1樓為民服務中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均可參與投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並請參照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依序由上而下檢齊)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7.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8.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於開標前出示,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二、本案派駐勞工工作地點:依機關職務需求,可能為本分署(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或本分署基隆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基隆市東信路169號)。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