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LN-10605 已決標公告

107年度非涉及公權力事項勞務委外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盛揚興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966,644
原始預算
$ 8,46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4.1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機關代碼 A.11.2.1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2 - 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羅欣瑩
聯絡電話 (03)9320747#112
機關代碼 A.11.2.13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聯絡人 羅欣瑩
聯絡電話 (03)9320747#112
傳真號碼 (03)9328406
電子郵件信箱 fayefan@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預計金額 8,46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18 17:00
開標時間 106/12/19 10:00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拍賣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為民服務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營與本採購案有關,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皆可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證明文件包括: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年度所需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該年度預算後始予生效列支,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機關得不予執行或減項執行或於往後年度預算審議通過時予以執行,均不視同違約。 三、本採購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職業災害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其他員工福利支出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加計營業稅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投標標價清單(註: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1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1.2.1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羅欣瑩
聯絡電話
(03)9320747#112
機關代碼
A.11.2.13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聯絡人
羅欣瑩
聯絡電話
(03)9320747#112
傳真號碼
(03)9328406
電子郵件信箱
fayefan@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預計金額
8,46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18 17:00
開標時間
106/12/19 10:00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拍賣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為民服務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營與本採購案有關,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皆可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證明文件包括: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年度所需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該年度預算後始予生效列支,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機關得不予執行或減項執行或於往後年度預算審議通過時予以執行,均不視同違約。 三、本採購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職業災害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其他員工福利支出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加計營業稅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投標標價清單(註: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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