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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廠商履約情形及徵得廠商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履約期間內後續擴充金額為201萬3,984元。
(二)履約屆滿後,因機關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廠商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189萬1,049元。
細節如「其它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205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7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2205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8樓小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以擔保該廠商投標能力及履約能力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具備基本履約能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205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投標時應附具文件之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六)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 免附於標封內)。
(七)切結書各一份(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以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八)投標標價清單。
(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十)切結書(關於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十一)領表電子憑證書面明細(若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
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廠商履約情形及徵得廠商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履約期間內後續擴充金額為201萬3,984元。
(二)履約屆滿後,因機關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廠商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189萬1,049元。
(三)後續擴充金額總計390萬5,033元。
(四)(四)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程序: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及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示,因已於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 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 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 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