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7)7152158分機702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w591111@mail.moj.gov.tw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7樓秘書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2/13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2/14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8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1樓收發室
其他:履約期限
109年3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 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 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六)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 免附於標封內)。 (七)切結書(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八)投標標價清單。
(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其他須知: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 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 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 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 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 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後續擴充:
(一)履約期限內,機關因業務需要,徵得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增加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採購案規範說明之貳至柒等6項清潔維護各1次,所增加費用為338,625元,但如前述6項清潔維護增加次數有異動時(部分增加次數較多及部分未增加次數),以不逾前述金額338,625元規劃辦理。
(二)如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程序: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及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示,因已於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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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T00:45:3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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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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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7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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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 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 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六)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 免附於標封內)。 (七)切結書(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八)投標標價清單。 (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其他須知: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 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 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 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 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 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後續擴充: (一)履約期限內,機關因業務需要,徵得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增加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採購案規範說明之貳至柒等6項清潔維護各1次,所增加費用為338,625元,但如前述6項清潔維護增加次數有異動時(部分增加次數較多及部分未增加次數),以不逾前述金額338,625元規劃辦理。 (二)如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程序: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及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示,因已於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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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大樓清潔維護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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