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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yb01@mail.moj.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細後擴條件請詳「投標須知」第40點規定。(簡述如下:本案後續擴充⾦額合計為265萬4,528元,後續擴充條件,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核算付款,並得以換⽂⽅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1樓收發室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4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勞務需求之必要與影響性,並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3年1⽉1⽇⾄113年12⽉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承攬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第42點。
廠商資格及投標⽂件:
凡經營與本採購案有關,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
商均可參與投標,並附具下列各項證明⽂件:
1、廠商登記或設⽴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件(影本)。
3、廠商信⽤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6、授權書(正本)。(負責⼈親⾃出席者,免附)
7、招標投標及契約⽂件(正本)。
8、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