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PY1100501 已決標公告

110年電話總機系統設備汰換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國光電信網路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20,000
原始預算
$ 950,000
底價金額
$ 920,000
決標折數
100.0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2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國光電信網路有限公司 $ 920,000 WINNER
三煜通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未得標 $ 949,996 +$ 29,996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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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機關代碼 A.11.2.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李惠美
聯絡電話 (02)25216555#152
機關代碼 A.11.2.1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
聯絡人 李惠美
聯絡電話 (02)25216555#152
傳真號碼 (02)25235736
電子郵件信箱 huimei0416@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5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0/05/25
原公告日 110/05/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0/06/03 17:00
開標時間 110/06/04 10:00
開標地點 本分署4樓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1樓(秘書室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0年8月9日前完成設備安裝測試與訓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營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未受停權處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據經濟部函,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切結書(正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7、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8、授權書(正本),於開標前出示(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附) 9、企劃書1式7份。 本案1100524修正文件為「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需求說明書」、「財物採購契約」、「外標封」等5個文件內容。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6/0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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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李惠美
聯絡電話
(02)25216555#152
機關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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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
聯絡人
李惠美
聯絡電話
(02)25216555#152
傳真號碼
(02)25235736
電子郵件信箱
huimei0416@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5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0/05/25
原公告日
110/05/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0/06/03 17:00
開標時間
110/06/04 10:00
開標地點
本分署4樓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1樓(秘書室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0年8月9日前完成設備安裝測試與訓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營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未受停權處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據經濟部函,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切結書(正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7、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8、授權書(正本),於開標前出示(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附) 9、企劃書1式7份。 本案1100524修正文件為「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需求說明書」、「財物採購契約」、「外標封」等5個文件內容。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6/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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