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wei680929@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經徵得廠商同意按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增購不逾總採購金額新台幣282萬元之印刷品,期間至110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9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五)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
(七)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辦理採購: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2.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優先決標方式如下:
(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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