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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之期間為1個月、金額為新臺幣13萬39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營與本採購有關之行業,並附具下列登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五)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六)切結書。
(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附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凡經營與本採購有關之行業,並附具下列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如屬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請檢附該設立法令依據,免附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該查覆單應加蓋經辦員章、有權人章及查覆單位圖章。)
(六)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七)切結書。
(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
貳、其他須知: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否則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必須用印,否則即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者,以文字為準,如均為大寫金額或均非大寫金額致無法確定其原意者,以金額低者為準。
(四)廠商如為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其違法投標所投投標文件均不予發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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