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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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署第三辦公室336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進入)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進入)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國產車90個日曆天,進口車270個日曆天(含)內,將本案之標的物送達本署指定之場所,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決標時若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將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本案不接受原廠(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車輛。廠商供應之契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且改裝前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嚴禁提供肇事翻修、泡水、不明贓物或其他致影響行車安全因素之車輛,如有違反,事後任何違、解約及法律責任,均由廠商負責,廠商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本案警備車依法免徵貨物稅,廠商標價應預先扣除貨物稅。免貨物稅、免牌照稅、免燃料費等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機關得出具公文協助。領牌時由廠商代辦強制汽車責任險、任意險(保險額度依機關需求投保)及 ETC 電子計程收費系統用戶(採牌框式 eTag),代為申辦之領牌、檢驗、保險及 ETC 系統用戶之費用由機關核實支付。
(四)得標廠商申辦牌照所需規費(檢驗費(大型車)、領牌費(汽車)、行照費(汽車)等),由得標廠商先行墊付,事後憑監理單位開具之收據正本另向機關辦理請款,不包含於本採購案契約價金中,如因故無法領牌時,機關得予退貨。
(五)投標廠商須報明車款車型,交車驗收時除依本案需求規範檢驗外,該車款各項裝置至少須為原廠型錄標準配備,不得以型錄附註:「以實車為準」等相關詞語而更改任何配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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