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310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勘驗車(8-9人座)1輛採購案

臺灣高等檢察署 決標日:114/04/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90,000
原始預算
$ 1,598,750
底價金額
$ 1,59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
機關代碼 A.11.1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永明
聯絡電話 (02)23713261#6615
機關代碼 A.11.10
單位名稱 總務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聯絡人 黃永明
聯絡電話 (02)23713261#6615
傳真號碼 (02)23826805
電子郵件信箱 NEICL3@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4/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4/16 17:00
開標時間 114/04/17 09:30
開標地點 本署第三辦公室336會議室(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進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高等檢察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高等檢察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進入)。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國產車90個日曆天、進口車180個日曆天(含)內,將本案之標的物送達本署指定之場所,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勘驗車係屬特種車輛依法免徵貨物稅,廠商標價應預先扣除貨物稅。免徵貨物稅、免徵使用牌照稅及免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機關得出具公文協助。 (二)得標廠商應負責申領牌照,其所需規費(檢驗費(小型汽車)、號牌費(汽車)、行照費(汽車)等),由得標廠商先行墊付,事後憑監理單位開具之收據正本另向機關辦理請款,不包含於本採購案契約價金中。 (三)得標廠商領牌時應代為辦理車輛之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由機關核實支付。 (四)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車輛。投標廠商應負責所交之契約標的符合本契約規定,且為未經使用之原廠新車,廠商並應負權利及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五)投標廠商投標時即須報明車款車型,交貨驗收方法除依本案採購規格需求檢驗外,該車型各項裝置至少須為原廠型錄標準配備,不得以型錄附註:『以實車為準』等相關詞語,而更改任何配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4/1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
機關代碼 A.11.1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永明
聯絡電話
(02)23713261#6615
機關代碼
A.11.10
單位名稱
總務科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聯絡人
黃永明
聯絡電話
(02)23713261#6615
傳真號碼
(02)23826805
電子郵件信箱
NEICL3@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4/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4/16 17:00
開標時間
114/04/17 09:30
開標地點
本署第三辦公室336會議室(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進入)。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高等檢察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高等檢察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進入)。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國產車90個日曆天、進口車180個日曆天(含)內,將本案之標的物送達本署指定之場所,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勘驗車係屬特種車輛依法免徵貨物稅,廠商標價應預先扣除貨物稅。免徵貨物稅、免徵使用牌照稅及免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機關得出具公文協助。 (二)得標廠商應負責申領牌照,其所需規費(檢驗費(小型汽車)、號牌費(汽車)、行照費(汽車)等),由得標廠商先行墊付,事後憑監理單位開具之收據正本另向機關辦理請款,不包含於本採購案契約價金中。 (三)得標廠商領牌時應代為辦理車輛之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由機關核實支付。 (四)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車輛。投標廠商應負責所交之契約標的符合本契約規定,且為未經使用之原廠新車,廠商並應負權利及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五)投標廠商投標時即須報明車款車型,交貨驗收方法除依本案採購規格需求檢驗外,該車型各項裝置至少須為原廠型錄標準配備,不得以型錄附註:『以實車為準』等相關詞語,而更改任何配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4/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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