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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署第三辦公室336會議室(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進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進入)。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國產車90個日曆天、進口車180個日曆天(含)內,將本案之標的物送達本署指定之場所,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勘驗車係屬特種車輛依法免徵貨物稅,廠商標價應預先扣除貨物稅。免徵貨物稅、免徵使用牌照稅及免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機關得出具公文協助。
(二)得標廠商應負責申領牌照,其所需規費(檢驗費(小型汽車)、號牌費(汽車)、行照費(汽車)等),由得標廠商先行墊付,事後憑監理單位開具之收據正本另向機關辦理請款,不包含於本採購案契約價金中。
(三)得標廠商領牌時應代為辦理車輛之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由機關核實支付。
(四)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車輛。投標廠商應負責所交之契約標的符合本契約規定,且為未經使用之原廠新車,廠商並應負權利及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五)投標廠商投標時即須報明車款車型,交貨驗收方法除依本案採購規格需求檢驗外,該車型各項裝置至少須為原廠型錄標準配備,不得以型錄附註:『以實車為準』等相關詞語,而更改任何配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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