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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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33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請自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進入)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署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原廠授權經銷或銷售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件、⾮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
辦理設⽴登記之證明⽂件、⼯廠登記證明⽂件、許可登記證明⽂件、執業執
照、開業證明、⽴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
記或設⽴之證明⽂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件,其內容與招標⽂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投標前公開於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
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不再作為證明⽂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
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
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
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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