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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署第三辦公室3樓336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送達請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進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之一::
1.電信工程業(E701010)。
2.資訊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或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或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之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餘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正本)
6.服務建議書1式15份(正本)。
※履約期限概述(餘詳建議徵求說明書):
1.整體建置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至遲於110年4月15日前進行試營運,110年5月1日起正式營運,並於110年7月30日前完成驗收。
2.本專案所訂時程或期程若無特別指明,皆以日曆天為計算依據。
3.截止時間為到期日或截止日之機關下班時間( 17:30),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截止時間(提早下班),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4.得標廠商應配合機關與專案管理單位下稱專管單位於決標次日起10日(含)內 或機關指定日期辦理監控中心開幕作業。
※本案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並於其後3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其等標期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並依採購法第93條之1 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投標廠商如對契約條款或建議徵求說明書內容有疑問,請洽需求單位檢察事務官室聯絡人:楊小姐,聯絡電話:02-23713261 分機675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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