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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署第二辦公室1樓開標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台北市博愛路127號進入)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45日內竣工。(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屬綜合營造業者,請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及營造業公會會員證之影本。
◆屬土木包工業者,依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營業地域之規定,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投標,並請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之影本。
◆屬室內裝修業者,請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及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45日內竣工,本工程中易生噪音、粉塵、異味者或影響通行者,應於假日及非上班時間施作。
※廠商如需現勘了解現況,請洽臺灣高等檢察署總務科聯絡人:許先生,聯絡電話:02-23713261 分機6623,本署將另行指定日期協同廠商至現場勘驗,俟廠商得標後,不得再對本採購案提出疑義及追加項目。
※本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縮短3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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