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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署總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電話:02-23713261#6051許先生,傳真:02-23754415)購買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現場繳納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進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本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丙級以上(含)電信工程業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交付執行計畫書,供本署審查核定。
2.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博一大樓),完成建置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等標期不得少於14日,並依採購法第93條之1 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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