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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開標地點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4樓會議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備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I301010)、電腦設備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5010)、或其他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行業者。(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廠商登記或設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屬依法免繳稅捐者,應提出相關免納稅捐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應備證明文件: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廠商需具有電腦維護經驗3年以上(含3年),且能提供證明者(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契約文件或履約完成證明文件)。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投標廠商需檢附政府機關(行政院勞動部)或政府機關委託或認證之法人機構出具(1)之「電腦硬體裝修」乙級證照及「網路架設」丙級證照,或(2)資訊安全維護證照(如CISSP等)。且任職於投標廠商1年以上(含1年)之員工(以勞、健保證明),以確認其專業能力及證明該員為投標廠商所屬員工。
3、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
(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四)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五)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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