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ip3329@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人力派遣業或其他相關行業【代碼IZ12010、ZZ99999】證明文件者(其他相關行業係指人力派遣業以外之依政府法令許可得從事、執行上開項目業務之法人、社團或團體,廠商需另檢附受許可得從事、執行本項業務之相關資料或證明供機關審核)。
2.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視為不合格)※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所於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委託代理授權書(原本,非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時提出)。
5.投標廠商聲明書(原本)。
6.查詢押標金等資料同意書(原本)。
7.切結書(原本)。
8.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領據(原本)。
(二)本採購所需經費,如因立法院未順利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