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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4樓簡報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1/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須為
印刷業及其輔助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C701010、C702010、C703010)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分批次交貨,每一批次經機關通知送貨日起20日曆天內交貨、分批驗收。
二、注意事項:
1.本項採購為分批交貨,印刷項目規格明細表內數量為預估需求數量,並以本署實際通知之數量為結算數量,另表內標示之尺寸、規格等,僅供約略參考,非印刷專用單位規格標示,實際各項印刷尺寸、規格,以本署實際提供之樣本為準,廠商務必於公告期限內之上班時間親至本署一樓總務科看(測)樣品,審慎估價,得標廠商所交付之成品品質不得低於本署所提供之樣張。
2.本案印刷品項之內容(格式、文字等),以決標簽約後提供之範例為依據;惟付印前,如因業務調整等因素,致內容變更者,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變更,並不得據以要求加價。
3.廠商就印刷項目內容,校對後付印前應辦理最後確認,對於明顯之錯誤(如機關基本資料等),應再洽機關確定後始付印,未辦理者,交貨後如有前開情形發生,廠商應負無償改正責任。
4.廠商於列印、套印前需與機關確認包裝方式及校稿。
三、餘詳需求說明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