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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性之協議,或對於個人或政府機關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贊助約定、補助金、貸款、補貼、注資、保證、財務獎勵措施與政府提供貨品及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增購之情形:以廠商111年度履約服務期間品質符合機關需求並無重大缺失情形,經機關評估後,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增購時間上限:後續擴充1年(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3)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3,454,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4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檢方)為民服務中心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與採購標的相關業者。
(2)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與採購標的相關業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可影印為A4尺寸)
3.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及金融機關證明文件。(無使用支票者需註明,有退票紀錄者,需附退票時間明細之查詢單)。(可影印為A4尺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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