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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投標繳納押標金,在確保參與投標者係有誠意且有資格參與之廠商。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履約期間長達1年,為使廠商確實履行,收取履約保證金。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人力派遣業(IZ12010)或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證明文件者。
2.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正本)。(擺至投標文件最前面)
(2) 投標廠商資格及相關文件審查表(正本)。
(3)登記成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中類代碼…) (影本)(如公司執照、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標案標的相關之承作)【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影本)。
(4)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5)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7)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8)切結書1份。(正本)
(9)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10)授權書1份(有派員出席開標且負責人未到現場時提
出,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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