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ristu@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個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登記範圍應含施工)。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來戶證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印為A4尺寸)。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投標廠商切結書-1、-2。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8.投標標價清單。
9.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承包商於開標前,務必到現場勘查,核對圖說及數量,若有疑難問題至遲應於開工一周內提出,並於施工前與設計單位及監造單位研擬合理解決方案,俟開標簽約後,不得藉故辦理變更設計。
二、投標廠商至本案現場詳細勘查實際狀況,估算完成所需費用,決標後,所需費用皆含於本案契約價金,廠商不得巧立名目增加價金。
三、承包商施工期間至全部驗收合格,應加強設施安全措施,倘有危害公共安全,由承包商工地主任及專業工程人員負責,並由承包商負責人負 連帶責任。
四、本工程施工位置承包商須自行勘查現地,如與圖面有所出入,須經設計單位解釋後方可施作,新舊部份應銜接平順。
五、本案工地現場若有構造物須拆除及清運應包含在本工程範圍,其費用計入承包總價,承包商須確實勘查現地。
六、本案現有水電箱體、管線、所有開關、出線盒,承包商須配合牆面、地板、天花板、櫥櫃等裝修材施工時,負責將受裝修材覆蓋或影響之箱體、管線、插座等,遷移至裝修表面適當位置或預留使用空間,水電配線須套軟管處理,其費用計入承包總價。
七、承包商對圖面不明確或有疑慮之處, 需監造單位確認,俟問題澄清後方得施工,不得曲解設計原意或自行解釋,貿然施作,導致施工錯誤,一切疑問以設計單位解釋為準。
八、承包商須依施工進度,預先提送各工項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書與材料樣品及送審資料,並以正式公文及材料送審表(至少三份)送請監造單位審查,經監造單位核可方可進場。若因 送審不合格而致工期延誤,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九、完工驗收時應檢附估驗項目之施工照片及出廠證明試驗報告。
十、竣工時應檢附各項施工項目前、中、後照片,並將各項器 具設備材料相關出廠證明文件彙整成冊,正本一份印三份提送設計單位審 查轉陳本單位核定。
十一、施工中地坪應鋪防塵布(紙),若地坪有油漆污漬應清理乾淨;於拆除過程中,若會影響周邊辦公環境時,應架設防塵帆布網,以防止粉塵及物料向外飛散。
十二、施工中之廢棄物承包商應負責運離工地,驗收前必須將工地附近之垃圾清除乾淨方得申報完工驗收。
十三、承包商應按日填寫施工日誌,工程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後應拍攝施工照片備查。
十四、本施工區合現有其它設備,廠商施工時均不得破壞其他設施,全都需做防護工程,倘有損壞時應負責修復復原,不得影響使用及美觀安全,完工後恢復乾淨,所需費用列入零星工程費,不另計價。
十五、工程期間,需每日維持現場清潔,施工時全面禁菸、禁檳榔及大聲喧嘩等噪音;且施工期間如有影響本署開庭或辦公時,機關得要求立即停工,廠商不得異議。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1)本件工程採購經驗收合格後保固2年。
(2)各項設施正確施作位置及數量,如本署人員認需配合現場情況有所調整,廠商須予配合,不得異議。
(3)其他與本工程相關施工規範,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標準施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