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nna929@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依原契約價格、條件或於預算範圍內另行議價,續約1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980,000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領標前請與承辦人員聯繫,以利領標事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例如C701010印刷業、C702010製版業、C703010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IZ01010影印業、IZ10010排版業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影印為A4尺寸)。
(二) 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印為A4尺寸)。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印為A4尺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