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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2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3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1樓為民服務中心收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凡經營與本次採購標的有關之行業別廠商,領有政府核發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於開標前,請先至1樓法警室更換門禁卡片後,搭乘東側電梯至3樓開標室。
(二)領取招標文件:
1.親自領標:請於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向本署總務科(地址: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 號2樓,電話:(05)2782601轉250)承辦人員領取。
2.郵遞領標:註明收件者姓名及地址,備註索取本招標文件,附貼足郵資(重量約200公克)之回郵信封,郵寄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總務科」,並請自行計算郵件及回郵之時間。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
(三)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1.廠商於投標前請務必了解本案招標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以避免決標後發生履約糾紛。
2.參加投標之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或另有其他原因時,本署得停止開標,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決標程序注意事項:
1.合於本須知規定之投標廠商最低報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報價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廠商未派員參加比價者,以放棄減價權論。
2.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1)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2)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致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者,本署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第58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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