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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七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或其他與本件採購標的相關之業者。
2.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若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證明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a.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核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當期納稅期限已截止,卻以前期納稅證明提出者,非所謂不及情事)
3.信用證明(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票據交換機關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蓋用公司大小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請蓋用公司大小章。
6.押標金。(若是直接至本署出納繳款或匯款入帳戶者,請檢附繳款或匯款證明/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需於截止投標前,將現金繳入指定帳號或至本署出納現場繳納,並應將繳款收據
或匯款單附於投標文件內,不得放置現金於標封內。若放置於標封內,等同未繳納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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