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10彰化縣 員林市 中山路二段240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文化部公共藝術採購相關契約範本。
其他:廠商地址
413 臺中市 霧峰區 峰谷路149號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3/12/02 - 114/05/30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聯合遷建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採購案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3,000,000元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3,000,000元
其他: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經決選會議決議:未取得優先參加鑑價會議之權利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及第22條(113年8月1日修正前)規定辦理。
2.本案徵選預算為新臺幣1300萬元整(採固定費用)。本案於113年4月30日召開初選會議、113年6月18日召開決選會議,由陳齊川工作室取得優先參加鑑價會議之權利,並於分別於113年7月18日、113年8月1日進行第一、二次鑑價會議,再於113年9月4日進行作品修正會議,修正企畫書經本署審核通過後,提送徵選報告書送彰化縣政府核定,於113年11月1日經彰化縣政府以府授文演字第1130417571號號函核定後,本署業於113年11月12日簽准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4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程序)、議價方式辦理並於113年11月18日完成議價程序。
3.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規定,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4.徵選小組成員共9位:檢察長 張曉雯、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分署長 郭景銘、 許委員育嘉、 許委員育嘉、陳委員冠君、張委員惠蘭、胡委員榮俊、呂委員政道、廖委員秀玲、王委員紫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