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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臺中地檢總務科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臺中地檢第二辦公大樓六樓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臺中地檢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本案所有工程正式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得以下列2種方式之一參與本案之投標:
1.單獨投標:(1) 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2)「技師事務所」(事務所參與本案之成員具建築師者) 得單獨投標。(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司參與本案之成員具建築師者)得單獨投標。
2.共同投標: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皆應與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二)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專門技能證明。
1.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者:(1)開業證書。(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者:(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技師事務所登記或設立證明。(2)技師執業執照。(3)建築師公會及技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者:(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技師執業執照。(3)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會會員證。
4.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單獨投標者:(1)技師執業執照。(2)建築師證書。(3)技師公會會員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會會員證。(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師事務所登記或設立證明。
(三)納稅證明。
(四)基本資格:廠商信用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七)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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