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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署為民服務中心)
開標地點
本署司法大廈五樓會議室(請先至本署四樓總務科等候,再由本署同仁帶領至開標場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署為民服務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與本件採購目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如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CB01071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或其他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與本案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需為正本蓋用廠商印信。
7.服務計畫書1式7份。
8.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5條所定之冷凍空調登記證書影本。
9.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5條所定之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會員證需於有效期間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清單所寫金額應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一致,金額不一致者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表)為準。
(二)本件請廠商於投標前務必瞭解本案招標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契約內容,以避免決標後發生履約糾紛。
(三)服務計畫書於決標後將併為契約之一部,廠商需依本署需求說明撰寫服務計畫書,建議於了解本署需求及評估履約能力後,審慎為之。
(四)開標、議價等程序,出席人員皆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非負責人出席,應另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另經本署評選合格且通知至本署辦理議價程序之廠商,請派員到本署指定之場所,辦理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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