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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oanccc@nus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保障派駐⼈員權益及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23號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如決標⽇晚於115年1⽉1⽇,則⾃決標⽇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列有營業項⽬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具有人力派遣業)
2.切結書1。
3.維護勞⼯權益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信⽤證明。
6.標封內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憑證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於審標時查驗。(依本案投標須知第77點規定辦理。)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下⽅附加說明(三)
其他:附加說明
(⼀) 本案開標不另⾏通知,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及其後本中⼼通知辦理評選會議或議價時,應派員到指定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價單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評選會議於開標後擇期召開,由本中⼼另⾏通知合格廠商參加。
(三)廠商信⽤證明:
1.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2.依據⾏政院公共⼯程委員會(下稱⼯程會)111年11⽉14⽇⼯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函,如投標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資料,以交換所依⼯程會需求客製化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第⼀類票據信⽤資料」,亦得作為本案廠商信⽤證明文件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