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85013054@nus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23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切結書1。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信用證明。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詳投標須知第80點)
7.產品型錄(規格審查使用),未提供者或提供不完整者為不合格標。投標廠商請將型錄內容符合規格審查表之對應項目,依審查表項次依序標註於型錄上,以利審查作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以下附加說明(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及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或傳真方式)。
(二)投標廠商請提供產品型錄,以供規格審查使用(未提供者或提供不完整者為不合格標)。投標廠商請將型錄內容符合規格審查表之對應項目,依審查表項次依序標註於型錄上,以利審查作業。
(三)廠商信用證明:
1.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1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函,如投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以交換所依工程會需求客製化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亦得作為本案廠商信用證明文件之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