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1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1樓調查作業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1樓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證明文件內登記有「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項目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6. 投標廠商切結書1。7..押標金繳納憑據。8. 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9.現場勘查單。10.投標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依電子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案招標文件因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其他
有關本案其它資料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等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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