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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學年(106年9月~108年6月),其經費2學年新臺幣6,336,000元,每學年3,168,000元;106~107學年度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議價、簽約。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交通車路線將依機關該年度招生狀況調整。。
(3)本案後續擴充辦理方式:除105學年度固定4條交通車路線外,將視機關交通車增購狀況配合調整路線。若各學年度廠商履約狀況良好,並於每學年後辦理驗收會議決議後得以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仁德路2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仁德路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列有遊覽車客運業者。
2.相關行業登記證:具政府機構登記合格之遊覽車客運業者(附証件影本),且車輛有集中管理之公司。
3.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證件影本需清晰可辨識,必要時得標廠商之證件正本於開標後二日內送機關查驗,查驗資格不符者,除取消得標資格外,並予廢標。
5.附無障礙升降設備之20人座以上中型巴士(乙類)證明,如無法於投標前將實體升降設備裝設完竣者,則至少需檢附改裝中之證明以為依據(如印有改裝廠商公司章之證明書、相片等…),並應於履約前完成車輛之改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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