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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161號
履約期限
由校⽅通知開⼯⽇期,並於開⼯後100⽇曆天內完⼯。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經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細則第38條之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情形,其資格如下:
1.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代碼:E101011)。
2. 室內裝修業(營業項⽬代碼:E801060)。
(⼆)符合上開條件資格之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得以全國商⼯⾏政服務入⼝網列印資料代替﹚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13⽇起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文件視為不合格。
2. 納稅證明文件:
(1)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
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
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 具之信⽤證明等。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以上證件以影本為原則。影本資料須能清楚辨識內容,如不能清楚辨識,廠商
應於資格審查當場提出正本供核對,否則得視為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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