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eneral@mail.cles.m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161號
履約期限
決標後10日內報開工,並於開工後9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經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情形,其資格如下:
1.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2.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其負責人應負營造業法第32條所定工地主任及第35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3.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代碼:E801060)。
(二)符合上開條件資格之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
記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資料
代替﹚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
件,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投標文件視為不合格。
2.納稅證明文件。
(1)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
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以上證件以影本為原則。影本資料須能清楚辨識內容,如不能清楚辨識,廠商應於資格審查當場提出正本供核對,否則得視為無效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