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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至原預算金額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已作廢。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等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營業項目需有客運、遊覽車或其他相關營業項目。
2. 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當年度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
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 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 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聲明書金申請書
6. 電子領標憑據或現場領標收據(非必要文件,若未附應於訂立契約時補正)餘請參考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106年7月25日修訂評選須知評選項目配分方式,請領標廠商自行下載更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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