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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302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分批交貨,分期付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本案3輛救護車採分批交貨及分期驗收,救護車配置分隊,履約期限,及驗收後送達地點如下:
(1)第1期:(2輛救護車交貨)
I.配置於本大隊高雄港隊洲際港分隊之救護車1輛,履約期限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含當日)前,驗收後送達地點: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
II.配置於本大隊基隆港隊東岸分隊之救護車1輛,履約期限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含當日)前,驗收後送達地點:基隆市中正區東海街6號。
(2)第2期:配置於本大隊花蓮港隊蘇澳港分隊之救護車1輛,配合該車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原救護車報廢程序,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含當日)前送該車車牌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可資佐證該車文件至本大隊辦理書面驗收,合格後支付第2期款項新臺幣10萬元整。
(3)第3期:上開第2期配置於本大隊花蓮港隊蘇澳港分隊之救護車1輛,於113年12月10日後始得交貨,履約期限為民國114年5月30日(含當日)前,驗收合格後並按契約單價分析表支付第3期款項;驗收後送達地點:宜蘭縣蘇澳鎮港區路7之2號。
(4)交貨及驗收地點:本大隊隊本部(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