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orng6422@immigration.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10樓國際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照顧之服務品質及辦理返國手續之行政效率。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5年1月2日止,人員配置及服務提供時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履約末日視契約總金額執行完竣日期,得提前結束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財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或「社會服務」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檢具:
(1)法人登記證。
(2)組織章程。
(3)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2.社會工作事務所並檢具:
(1)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2)社會工作師證書。
(3)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
(4)納稅證明文件。
二、本機關檢舉受理單位:本署政風室(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臺北郵政14-343號,電子信箱:ethics@immigration.gov.tw;電話:02-23701710,傳真:02-23707069)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