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W1622@immigration.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金額上限新臺幣200萬元整之後續擴充權利,標單項次貳各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廣平大樓10樓第2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涉及公眾安全,為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約完成,簽奉核准收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廣平大樓1樓收文中心
履約期限
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檢查及改善作業,1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屬公司行號者,請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請檢具相關依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可之「專業診斷檢查機構」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為符合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技術團體。
二、機關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臺北郵政14-343號,電子信箱: ethics@immigration.gov.tw;電話:(02)2370-1710,傳真:(02)2370-7069)。
三、本案聯絡資訊:
(一) 採購程序及招標文件:秘書室田先生,電話:(02)2388-9393分機2767。
(二) 需求規格、履約內容及現場勘查:秘書室李先生,電話:(02)2388-9393分機276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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