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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10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1樓收文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本案投標須知
一、廠商資格:投標廠商需符合營業項目代碼:「J503020電視節目製作業」或「J503030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或「J503040廣播電視廣告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或「J404010動畫影片製作業」或「J601010藝文服務業」或「J604010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二、財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民主、自由及人權之保障」或「推動人權相關活動」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
(二)組織章程。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四)信用證明文件。
三、公益社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民主、自由及人權之保障」或「推動人權相關活動」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立案證書。
(二)組織章程。
(三)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四)信用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機關檢舉受理單位:本署政風室(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臺北郵政14-343號,電子信箱:ethics@immigration.gov.tw;電話:02-23701710,傳真:02-2370706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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