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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10樓第2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如期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本署1樓收文中心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暫定),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J601010藝文服務業」、「J799990其他休閒服務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廠商投標時應檢具之資格文件如下: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
(三)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暫定,機關保留更改權利)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準備及供應 (內容詳如需求說明書)。
2.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出「實施計畫書」送達機關南區事務大隊審查,並依機關意見,於指定之時間內完成修正,經機關核定後據以實行。
3.廠商應於活動結束次日起10日內將活動結案成果報告1式15份送達機關南區事務大隊(報告要求及格式詳如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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