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ance8113@immigratio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10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1樓收文中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機關檢舉受理單位:本署政風室(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臺北郵政14-343號,電子信箱:ethics@immigration.gov.tw;電話:02-23701710,傳真:02-23707069)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需符合營業項目代碼「CD01060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或「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或「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114070航空器及其零件批發業」或「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或「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或「F214070 航空器及其零件零售業」或「F401010國際貿易業」或「I101100航空顧問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案於112年11月2日簽奉核准更正招標文件(詳更正後之「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條款」)
1.需求說明書、二(二)影像系統:(1)感光元件CMOS 1/2英吋以上。
2.需求說明書、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40日曆天內提供符合本案產品之型錄或規格功能或證明之相關文件供本署審查......。
3.需求說明書、五: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45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所在地(指定場所),安裝測試完畢......。(契約書條款第7條履約期限併同修正為45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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